涨知识|以案说法,法官教你如何规避装修风险

2017-09-11 10:45

买新房,兴奋。装修中,期待。但赤壁一房主因装修惹纠纷,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讲,大家也可以脑补一下,谁该为此事件 “埋单”。

 日前,赤壁法院赤马港法庭调解一起因装修引发的纠纷,原告得到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14年10月,杨某在赤壁某地购买一套复式楼,需在顶层阳台安装玻璃雨棚,于是他请人制作好了安放玻璃的铁架后,请熟人李某找人来安装玻璃,李某邀约上余某,余某再邀约上李某某,这样三人就达成一致去给杨某家安装玻璃。

11月12日,三人开始施工。李某带来脚手架,后因有一块玻璃不符合规格,而离开换玻璃。李某某、余某未使用脚手架和安全措施,在距地面3.4米高的铁架上将玻璃平铺打胶固定,李某某、余某在相隔一米左右的雨棚上各自施工。房主在复式楼下忙做家务。

一切似乎进行的很顺利……

突然,砰地一声,李某某从玻璃雨棚上跌落,当场昏迷。经医生诊断,李某某被确诊为三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41天,治疗费达9万余元,六个月后还需进行颅骨修复。

李某某是家里的主劳力,在此事件发生后,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再增负担,后李某某家人与杨某、李某、余某协商赔偿事项,未果。于2016年5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李某、余某赔偿损失。

赤壁法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勘验现场,多次做调解工作,均未达成调解,遂判决。三被告上诉至咸宁中院,后发回重审。赤马港法庭接受此案后,考虑到此案被告多,且三被告均未意识到有义务承担赔偿,于是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向当事人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从情与理的角度,释法明理,当事双方从最初的相互推诿到自愿承担责任,最后主动将调解案款送到原告手中,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结果:李某某的伤构成七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赡养费、后期治疗费等一系列损失共计39万余元。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赔偿6万元,李某、余某分别赔偿1万5千元和1万3千余元。

 看到此处,小伙伴们是不是有点困惑了,许多为什么萦绕在脑海吧,那么,接着向下看吧,法官马上为你解惑……

 法官释法:本案中,杨某要求李某找人为自家玻璃雨棚安装玻璃,后李某、余某、李某某搭伙施工,杨某未明确反对,双方就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杨某为发包人,李某、余某、李某某为共同承揽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改他人或自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人有过失的,应承担与其过失、过错相适应得赔偿责任。很显然,杨某将其距地面3米多的玻璃安装发包给无任何从业资格的3名承揽人施工,其定作、选任具有过失。

3名承揽人共同完成玻璃安装工作,其自身均应知晓无施工资质,且在高空作业、具有很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均负有自身及对合作人安全防范、注意、提示等义务,但余某、李某怠于行使此义务,致使损害发生。因此,余某、李某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某某知晓自身无相应施工资质,且在高空工作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疏忽大意致自身摔伤,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负相应责任。

法官寄语:在中小城镇家居装修中,像本案中房主与承揽人之间无书面合同,施工人员无施工资质,高空行业从业人员未投相关保险等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行业人员中进城务工农民居多,大多是家中主劳力、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这类人群一旦受到意外伤亡,不仅是家庭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可能使家庭陷入极其贫困的境地。

法官提醒:在此类涉及高空作业、装饰、装修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中,发包人应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选择有相应资质、规范的企业及人员,应增强契约、责任及风险意识,签订正式、规范的书面合同,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别要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提高风险意识,投保相关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