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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信件内容】
我为2022鄂1281民初1082号原告,从受理案件至审判结束时间跨度长,在开庭中,审判员钟声对原告的诉求基本不理,提供的证据材料甚至是不了解不清楚,严重怀疑后面本人提供的补充说明并未做实质性的了解,且故意拖延时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并表示法院变更程序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在原告多次催促下182天才仓促做出判决,给出的判决结果未依据现实条件判决,且在庭审中言语表露对我开庭的不满,其工作态度和不认真的作为让我无法对其专业性表示信任。案件已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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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吴忠意
发信时间:
2023/5/14 22:47:58
【信件回复】
信访人吴忠意: 您好! 来信已收悉,关于反映钟声故意拖延办案的问题。经查,您反映的案件为汪平与龙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1281民初1082号,该案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该案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较多,庭审中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并记录在案。承办法官按照证据规则依法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未超出法定的审理期限。判决之后,汪平与龙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承办法官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上诉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2022)鄂12民终26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依据原告汪平的申请,我院审查原告提交的执行材料后,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鄂1281执907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之中,我院会主动、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联系,推动执行案件有效解决。感谢您对法院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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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5/19 10: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