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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2022)鄂1281民初2329号案件审判程序及执行过程严重违法问题的紧急反映与申诉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尊敬的赤壁市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我是贵院审理并执行的(2022)鄂1281民初2329号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您的姓名]。现就本案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法官行为失当及执行消极作为等问题,向您作紧急反映和正式申诉。我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过问并督办此事,还我一份迟来四年的公正。 本案自2022年判决至今,已近四年。我为了让被执行人履行一份完成装修的行为义务,奔走于法院百趟有余,身心俱疲,几近崩溃。这期间我所经历的困顿与屈辱,实难尽述。 一、审判阶段保全财产的解封行为导致后续执行陷入困境 (2022)鄂1281民初2329号判决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然而,在我于2022年11月9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贵院承办法官韩婧于2022年9月19日即作出(2022)鄂1281民初2329号之二的裁定,擅自将我申请保全的、尚在有效查封期内的被执行人房产予以解封,并替换为被执行人父亲的房产。 经核查,该替换房产在解封前早已设定了高额银行抵押。此举直接导致本案可供执行的优质资产流失,是造成后续长达三年的“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根源。我请求院长责成相关部门对该裁定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严肃核查。 二、执行阶段石小明法官行为失当,是导致我求助无门、被迫“下跪”的直接原因 本案判决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完成装修工程,属于行为履行义务。然而,执行法官石小明同志在执行过程中,始终表现出以下不当行为: 违背判决内容,强令申请人变更执行诉求:判决并未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但石法官屡次要求我必须提出一个具体赔偿数额才能执行。当我表示判决书并未如此明确时,其答复“不这样无法执行”。 对申请人的合法替代履行请求置之不理:在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没钱继续履行”后,我书面向石法官提交了由第三方代为完工、并将费用纳入执行款的申请。然而,石法官对我的书面申请连看都不看一眼,坚持要我计算赔偿金额,致使案件长期陷入停滞。 长达数年的消极执行,致申请人精神崩溃:在长达两年多、跑法院百余趟的情况下,面对执行程序的空转和法官的冷漠态度,在一次沟通中,我情绪彻底失控,几近吐血,不由自主地向石小明法官跪下了。当时,执行局何局长亦在现场目睹了这一幕。若非走投无路、求助无门,一个普通人何以至此? 后续拘留承诺形同虚设,执行工作毫无进展:最终在我垫付资金完工后,仅明确了1万余元的迟延履行金。我费尽周折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时任负责办理拘留的法官(魏来同志的前任)却承诺“先付一部分钱就暂不拘留”,并安抚我说“以后不需要你找,我们去抓”。然而时至今日,承诺成空,被执行人逍遥法外。我为此又上百次联系石小明法官,其答复反复无常,或是“我们去找”,或是“你自己去找”,甚至信口承诺“被执行人哪天哪天就付钱”。 三、我的核心疑问与诉求 从韩婧法官在审判阶段解封有效保全财产,到石小明法官在执行阶段的消极作为与不规范行为,我切身感受到的是生效判决的权威被践踏,申请执行人的尊严被无视。我被迫下跪,是对司法公正绝望的哀求;我所垫付的装修款、在外租房的费用以及三年物业费,均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结果与实际执行效果严重背离。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吗?保护的是拒不执行的无赖吗? 基于以上事实,我向院长您提出以下明确诉求: 彻查审判程序问题:立即对韩婧法官作出的(2022)鄂1281民初2329号之二裁定进行复查,查明解封行为的依据及责任,并评估该行为对本案执行造成的实际影响。 纠正执行错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石小明法官在长达数年执行过程中的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乃至言语失当等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强力推进案件执行到位:责成执行局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务必在限定期限内将剩余的一万余元执行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 给我一个正式答复: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情况,给予我书面答复。 我翘首以盼,期待院长能主持公道,让我及家人能在公平正义的阳光下,获得一个迟来的交代。 此致 敬礼! 申请执行人:鲍婉婷(代理人,父亲鲍宇兵) 联系电话:15342610101 日期: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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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鲍宇兵
发信时间:
2026/4/16 10:01:50
【信件回复】
来信人鲍宇兵,你好,来信已经收悉,关于你来信中提到的事项,我院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部分:经查,2022年7月20日,我院依法受理原告鲍婉婷与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我院审理,2022年8月16日,我院作出(2022)鄂128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鲍婉婷与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玛格产品定制确认书》继续履行;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鲍婉婷定制的鞋柜的柜体、书桌交付并安装完成;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原告鲍婉婷定制的客厅装饰柜、阳台储物柜的门板、鞋柜的柜门、橱柜的D101流沙暖白台面以及金牌木森活3黄橡层板、岛台的白色烤漆门板加州阳光地柜,金牌木森活3黄橡40吧台,金牌木森活3黄橡层板,金牌木森活3黄橡开放格以及白色烤漆门板加州阳光侧封整体安装完成;二、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鲍婉婷支付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第一项交付与安装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赔付财产保全费用2270元;四、驳回原告鲍婉婷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婉婷于2022年7月22日向我院递交书面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经营业主饶烁位于赤壁市公园里学府的的住房一套。2022年7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鄂1281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该房产。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经营业主饶烁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提出该房产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卖出,要求以其父亲饶坤山的房子作为置换担保。2022年9月20日,案外人张玲丽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提出其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经营业主饶烁的前妻,双方于2020年3月27日协议离婚,该房产系其离婚后出资购买的,为其个人财产,且在我院查封之前就已经出卖,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提出异议。上述事实经我院核查后,前述查封的房产系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经营业主饶烁前妻于双方离婚后出资购买,现该查封房产的所有人提出异议,被告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经营业主饶烁提供相应的房产作为置换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9月19日,我院作出(2022)鄂1281民初23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解封前述房产,并同时作出(2022)鄂1281民初232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查封赤壁市金牌橱柜专卖店经营业主饶烁父亲饶坤山的房子作为置换担保。上述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原告鲍婉婷没有提出复议申请。2022年9月27日,我院将该保全置换情况向原告鲍婉婷进行告知,其委托代理人邹鄂军代理参加,并制作询问笔录。综上,我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你认可该案判决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完成装修工程”,其反映的“审判阶段保全财产的解封行为导致后续执行陷入困境”理由不成立。 二、案件执行部分:2023年1月3日,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3)鄂1281执2号。2023年3月24日,该案和解结案。2023年10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鄂1281执恢279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你与被执行人双方对验收标准无法达成共识,我院无法确定执行标准,多次组织协调也无果,2023年11月23日,我院作出(2023)鄂1281执恢279号执行裁定,驳回你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项申请即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安装交付义务。你不服于同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于2024年1月24日驳回你执行异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上述一、二审判决内容,双方当事人对定制的柜门为意大利白胡桃色,被执行人安装的却是意大利白松色,以及装饰柜的效果图与实际安装图严重不符有异议,且对安装的规格、尺寸、位置也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本案未确定验收单位及标准,另外违约金判决为家具交付及安装义务完毕之日止,但你认为被执行人安装不符要求,安装义务未完成,致使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计算违约金具体金额,该案无法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办案人员向主审法官发出释明函件但未收到答复,故我院已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024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为37620元,后分八次共执行到位23120元,下欠14500元继续执行。综上,我院法官在审理和执行你信访的案件中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妥,后续,执行法官将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下欠款项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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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4/22 10: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