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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请求执行判决书赔偿款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你好,我是当事人魏启文,身份证号422323194811152518,联系电话 15872051515。 我反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一审判决案号:(2015)鄂赤壁 民初 字121 号。 案件标的 28452.30 元,早年申请强制执行后终本,距今 12 年,债权没有灭失;被执行人长期失联、躲避履行,可能存在隐藏、转移收入线索,拒不执行赔偿责任。 我已经准备书面材料:《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悬赏执行申请书》。我的诉求: 督促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受理恢复执行申请;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常态化开展网络财产轮查,依法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若查实隐匿收入、拒不申报财产等拒执行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请登记工单督办,后续以短信 / 书面形式向我反馈办理结果,谢谢!请求督办:受理恢复执行、启动悬赏公告、限高失信、定期财产查控,查实拒执线索依法处置,请反馈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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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魏启文
发信时间:
2026/8/14 16:06:00
【信件回复】
信访人魏启文,你好,来信已经收悉,关于你的来信中提到的事项,我院回复如下:经查,2016 年 1 月 20 日,我院依法受理你与被执行人王黑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鄂1281 执 7 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黑皮名下银行卡,微信,动产以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王黑皮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还下剩28000元未执行到位,我院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2019 年 3 月 11 日均对该案进行了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鄂 1281 执恢 35 号、(2019)鄂 1281 执恢 65 号,恢复执行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黑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我院通过多方途径找到被执行人王黑皮,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你要求恢复执行应向我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未提供实质财产线索不予恢复执行。若你有相关证据提交可以拨打执行局电话:0715-5360511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向承办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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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8/19 9: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