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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赤壁市法院及咸宁中院不当管辖处理的紧急监督反映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关于赤壁市法院及咸宁中院不当管辖处理的紧急监督反映 反映人:湖北银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62286693P),法定代表人徐才林,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办事处银河湾路银河花园城二期8号楼。 一、案件核心事实 2007年,银起公司承建赤壁市陆水河城市防洪工程(一桥至二桥段),全额垫资完成工程建设、204户居民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2014年2月,赤壁市政府组建的指挥部书面确认项目投入总额107735603.88元,但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赤壁市政府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拖欠62387203.88元。 2024年8月,银起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案号(2025)鄂1281民初1042号。该案经赤壁法院五次开庭,庭审程序已全部终结,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完全具备判决条件,却被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超审限,且未依法办理延长手续。 二、两级法院程序违法问题 1. 赤壁法院漠视提级申请,庭审结束后违规报请提级 案件审理前,银起公司书面申请提级管辖,指出本案被告为地方政府部门,基层法院审理易受干预,且属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却被赤壁法院漠视。庭审全部完结后,赤壁法院却向咸宁中院报请提级管辖,意图将已审理一年半的案件移送,属滥用程序权利、恶意拖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2. 咸宁中院不当移送,致案件需重新审理 2026年2月,咸宁中院以“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嘉鱼县法院审理,却未明确“特殊原因”具体内容。本案已在赤壁法院完成五次庭审、全面质证,事实清晰,移送至其他基层法院需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实质是程序空转,无限延长维权周期。 三、核心异议 1. 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银起公司投入及欠款事实清晰,赤壁法院只需结合证据作出判决,无需重新审理,其拖延判决及报请提级无法律依据。 2. 咸宁中院本可直接提审,却选择移送基层法院,既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也违背提级管辖制度立法本意,疑似为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提供程序掩护。 3. 本案被告为地方政府部门,赤壁法院审理中存在受行政干预嫌疑,代理人长期消极应诉、拒不实质举证,法院却持续拖延,严重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破坏营商环境。 四、监督请求 1. 责令赤壁法院立即就(2025)鄂1281民初1042号案作出一审判决,或由上级法院直接提审,禁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2. 彻查赤壁法院是否存在受地方行政干预、故意拖延判决及滥用提级管辖报请权的行为,核查咸宁中院不当移送管辖的问题,查清是否存在违法干预司法的事实。 3. 若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银起公司。 4. 对赤壁法院的错误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通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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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徐杰
发信时间:
2026/3/13 9:29:48
【信件回复】
信访人徐杰,你好,来信已经收悉,关于你的来信中提到的事项,我院回复如下:你来信中提到的案件经查,2025年2月28日,我院依法受理原告湖北银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号为(2025)鄂1281民初1042号。2026年2月12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12民辖3民事裁定,指定该案由嘉鱼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该民事裁定,我院已将该案移送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现该案在嘉鱼县人民法院审理,若有疑问,可与嘉鱼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感谢你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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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19 9:36:48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赤壁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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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3/16 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