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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赤壁法院执行局违规扣车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已在举报中心提交 未有回复。 我认为赤壁人民法院执行局文执行员(姓名为:文明)在调解我与冯毅昌,李忠云夫妇(下称“冯李”)的案件中使用了不正当 不合法 不诚信的方法。 文执行员为自己个人原因,曾向我私下提出,如我接受抵债房产,可转让给他(有录音)。以此为前提,在当下房产难以变现的时机,我方同意了文执行员主持的调解活动。但文执行员(因事后发现房子未办房产证)并未履行承诺,并提出了调解协议之外的不合理要求(强加车辆处置的时间限制,要求我方向欠款人名下的车贷还款13万等),且使用不合程序的手续对我控制下的本案抵债车辆进行了扣留,造成我方巨额经济损失。 详情如下: 冯李欠我20余万元,欠另二人25+25万,欠我们三人共计70万元, 我的判决利息是年化14.8%。 在调解协议中。对方愿意交出其欠有房贷(约45+40万)未还的两处房产(位于碧桂园及秀兰御府)以及车辆一台(下称“车”)。用于在70万中抵偿20万元,并免除14万元,未计利息,剩余70-20-14=36万元,每年每人还一万,预期共还12年。此一项我的20万损失利息每年约3万,12年共损失36万。 文执行员声称他可以在签订协议后,向我私下购买碧桂园房产(此前有同小区拍卖价为70余万元),并以14万元收购此车辆用于个人使用。 以此为前提,调解中完全不记入我方三人判决书中的年化利率。 然而债务人签字画押交出车辆之后数日,文执行员口头对我方提出了超出协议要求的内容,要求我立即对车辆的贷款进行偿还(约13万),我对此无理无依据的要求予以口头答应,同时,要求文执行员兑现房产一处,及车的收购承诺,遭到拒绝。 于是2024年8月19日下午,文执行员带队约4辆车,拖走了我持有的,有合法交接手续的车。在咸宁赤壁市陆水湖派出所的袁警官(5510280。135 4558 7198)的见证下,文执行员未对我方提供任何交接文件,及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拖走了车。 我要求赤壁人民法院对此事件中,我方失去的车辆的进行赔付,要求文执行员兑现车与房的收购承诺并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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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李一鸣
发信时间:
2024/8/30 13:24:30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赤壁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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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9/3 8:59:22
【信件回复】
信访人李一鸣,你好,来信已收悉。关于你提出的上述诉求,经查:1、2024年7月25日上午10时至晚上11时,我院执行工作人员文明在执行申请人谈小法、龚维军及你与被执行人李忠云、冯毅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过程中,全程申请人谈小法、龚维军与被执行人李忠云、冯毅昌在场,整个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2、被执行人李忠云名下车辆系法院执行局强制扣回,本案在我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云曾同意将车辆交给你处置(该车辆欠车行的抵押贷款,变卖还完贷款后有五千到一万的差价)后,我院将该车辆交给你处置,但你从8月2日拿到车辆后并末处置而是交给多人驾驶,导致从8月2日到8月19日短短十几天车辆开了3000多公里,车主李忠云每天收到十来条违章短信,为此李忠云担心自己的车子的情况,申请我院执行人员将车辆要回,不同意给你处置,执行员通过微信多次要求你将车辆还回法院你却置之不理,电话你也不接,鉴于你完全无视法律,在此情况下,执行员通过交警的协助将车辆找回!综上,你来信中称我院执行工作人员文明在执行调解上述的案件中使用了不正当 ,不规范 ,不诚信的方法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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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9/3 16: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