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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向中级法院申诉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申诉人:樊平平,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赤壁市新店镇龙门桥村十组3一1号,身份证号:422323197611294523原审原告:石光文,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茶庵岭镇八王庙村八组35号,身份证号:422323196308201713原审被告:宋继成,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址:赤壁市新店镇龙门桥村十组3一1号,身份证号:422302197704053532申诉人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石光文对本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00年9月本人与宋继成登记结婚,2020辛8月10日在赤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9年石光文诉宋继成、樊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宋继成、樊平平共同偿还石光文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申请人于2023年、2024年被赤壁市人民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扣工资二万三千四百元,通过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申诉人认为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2019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原告石光文诉宋继成、樊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既没有通知樊平平参加庭审,也没有将法院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樊平平。法院反将该案相关材料送达给宋继成,当肘宋继成5樊平平系夫妻关系,但宋继成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提出该借款系个人行为,借款时樊平平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应当通知樊平平参加诉讼,保护本人合法权益。2、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宋继成向石光文借款150000元,该借款在宋继成与樊平平婚姻存续期间,讣定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悖法律规定,属认定事实错误。1)原告在诉状中明确宋继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石光文借款,原告明确该借颖系宋继成个人行为;2)宋继成在庭审过程中答辨:宋继成、樊平平系夫妻关系,当初我借款时樊平平并不知情,她不应当承担责任;3)樊平平末参加本案庭审,是因为法院没有依法定程序送达樊平平,使当事人丧失诉权。无法向法庭举证。4)原告石光文没有证据证明樊平平对该借款知情或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为宋继成个人债务,应由宋继成承担偿还义务。5)第一次执行,扣掉了我熬夜的工资二万三千四百元,只剩下64元,我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孩子,靠打零工为生,无法维持生计。综上申诉人认为赤壁市人民法院在石光文诉宋继成、樊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末依法送达樊平平,严重侵犯樊平平的诉讼权利,违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本人在赤壁市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后依法调取该民事判决书,才知晓该文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依法申请再审。)(2024)鄂1281民申5号立案后被驳回,听证会没有请原审被告,他向原告借的个人债务,我没有签字,也没有转账记录,更没有用于家庭建设,听证会原告凭什么说原告借款本人知道,裁定书原告石光文虚假诉讼;2、裁定书里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樊平平如不服该判决书,应当自收到原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捉起上诉。本人并没有收到任何信息,资料,是判决书生效了,执行本人工资,本人才调取了判决书,才第一次看到判决书,本人签名从何而来;3,原告在找原被告无果后,在2020年设计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引诱本人而录音,本人为了防止他闹事,不得已才说的话,却被录音,他恐吓,威胁本人,本人却没有录音,他在本案中后期用了很多计。此致!敬礼!申诉人:樊平平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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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樊平平
发信时间:
2024/9/24 21:24:23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赤壁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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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0/12 8:58:48
【信件回复】
信访人樊平平你好,来信已收悉。关于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现回复如下:经查,2019年4月2日,我院依法受理原告石光文与被告宋继成、樊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4月11日我院向你及宋继成送达该案的一审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宋继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你向法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你与宋继成离婚时间是2020年8月10日,故2019年4月11日宋继成签收送达回证的时间系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5月28日,我院作出(2019)鄂12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与宋继成共同偿还石光文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19 年7月5日,你的朋友王星签收了该民事判决书。你在收到判决书后,并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也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此后,由于你对上述判决不服,持续信访,2024年9月5日,我院对你的书面申诉进行了立案受理,经对原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我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2024年9月9日,我院作出(2024)鄂1281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综上,如您对我院的再审裁定不服,请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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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0/16 10: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