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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的办理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院长您好 职工在武汉某工厂下班后在宿舍突发脑溢血,目前瘫痪,认知障碍,言语障碍,运动障碍,单侧上下肢肌力0级瘫痪(有赤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目前在准备与该公司劳动仲裁,因对方公司质疑职工妻子无权代理,需要有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妻子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想问,这种情况能否凭赤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直接认定妻子为法定代理人,可否不要求强制做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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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周孔安
发信时间:
2026/4/15 12:53:51
【信件回复】
来信人周孔安,你好,来信已经收悉,关于你的来信事项,我院回复如下: 1.经查,我院并未受理你来信中提到的相关案件。 2.关于你咨询在劳动仲裁阶段法定代理人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确定突发脑溢血职工的法定代理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 3.关于你咨询的能否凭赤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直接认定妻子为法定代理人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之规定,依法需要向法院申请认定突发脑溢血的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职工的妻子为监护人。如你需申请我院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监护人,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关于立案问题,你可拨打我院立案庭电话0715536052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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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4/16 10: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