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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立案庭不立案,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王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于2024年7月、8月两次,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立案,赤壁法院以最高院指导意见,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此类案件统一由金融出借地法院起诉为由,未予审查通过。代理人多次电话沟通,立案庭不予理会,2024年8月28日,我司通过ems将立案材料邮寄至赤壁法院立案庭,但赤壁法院拒收退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贷款合同,3.9争议解决: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或其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同时,我司营业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与湖北赤壁相隔甚远,由借款人户籍地法院管辖更有助于寻找、送达被告,有助于案件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赤壁市人民法院拒收我司立案材料的行为已经侵犯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权。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不得已将案件材料和审批意见邮寄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转交给了赤壁法院立案庭,建议立案。 但是时隔半年,赤壁法院仍然未立案。 需要说明的是,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是具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审批金融许可证,并非小贷公司,涉案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贵院不立案违反规定。 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同类型案件在咸宁市辖区的其他法院均立案审判。 请院长予以关注,并回应当事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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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余帅
发信时间:
2025/4/15 20:53:20
【信件回复】
来信人余帅,您好,来信已经收悉,您来信要求我院立案的案件经查,2025年1月9日该案件已由我院立案庭转我院莼川法庭受理审查,该法庭联系电话0715-5288052,或联系我院立案庭咨询,联系电话:0715-5360528,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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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4/16 11: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