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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投诉信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赤壁市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本律师受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新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5月9日向贵院提交立案材料,但至今未获立案答复。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向您反映情况并请求监督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立案材料提交记录 提交日期:2025年5月9日、2025年10月28日 材料清单: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等。 递交方式:网上提交 二、不立案情况说明 1.递交材料后,立案庭未出具书面接收凭证,亦未在法定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 2.多次沟通记录: 2025年5月,与立案庭沟通,向其解释了合同约定了被告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但仍被告知“对此类案件暂不受理,也不能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须去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3.此案件已提交两次,但法院未明确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进行拖延处理;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关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与诉求 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法院应保障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须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的,可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 2.具体诉求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出具书面立案审查结果; 若符合立案条件,请立即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请出具书面裁定书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依法复议或上诉。 投诉信所述事实属实,附件材料真实、完整。若贵院未依法处理,投诉人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投诉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律师)刘船 联系方式:1381267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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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刘船
发信时间:
2025/12/1 16:34:26
【信件回复】
信访人刘船,你好,来信已经收到,关于你信访诉求,我院回复如下:经查,你提交的案件属于金融借款纠纷,依照最高院指导意见(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6号、(2023)最高法民辖36号等),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面广量大的情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此类案件统一由发放贷款的公司或银行所在地管辖为宜。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多次将上述情况与你电话沟通,并对你进行释法明理,上述案件若有调解基础,你可向立案庭申请调解。我院立案庭办公电话:0715-5360528。谢谢你对我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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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3 11: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