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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2026鄂1281执2242号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法官您好:本人 杜明明,身份证号 421083198705214954,案号:(2026) 鄂 1281执2242 号。 本人诉求:_我对执行有异议 我已将执行说明材料一星期前寄给赤壁法院了_, 本人现在穷困潦倒 生活难以维持 请法院查明事实 酌情_处理 我的联系电话:18608681281,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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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杜明明
发信时间:
2026/9/1 15:24:14
【信件回复】
杜明明,你好!你反映自身穷困潦倒,生活难以维持,请求解除被我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来信已收悉。我院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原告潘凤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23年9月15日作出(2023)鄂1281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潘凤娇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8000元。你收到我院作出的(2023)的1281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潘凤娇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6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6)鄂1281执2242号。执行立案后我院对你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你名下多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06.83元。 你在我院2023年作出生效判决书后直至今年有3年之久,未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依法对你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目的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现你来信反映自身穷困潦倒,生活难以维持,如你确存在生活困难,需要保留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费用,需要向执行案件承办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明、失业证明、医疗支出凭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我院依法核查情况属实,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前提下,方可按照法律规定,为你预留本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生活费用,并非全额解除账户冻结。若你有相关材料提交,可以拨打我院执行局电话0715-5360511联系执行案件承办人,向承办人提出。 特别强调,在债务未履行完毕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账户不能予以全部解封。建议你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争取达成执行和解,也可以通过分期履行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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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9/3 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