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2024-07-10 10:47
来源: 赤壁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作者: 民庭蔡红梅    浏览: 1117

聚餐的时候与好友一起举杯饮酒属正常社会交往的一种常见方式,也是一种善意的社交活动。倘若发生人员伤亡等意外,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李某某、胡某某等五人一起在芮某某经营的烧烤摊吃烧烤。期间,李某某与胡某某各自喝了两瓶 100ML瓶装白酒,芮某某敬了他们一杯啤酒。李某某喝完一瓶酒后打电话要求其妻朱某某去烧烤摊。芮某某、胡某某劝李某某不要继续喝酒,其妻朱某某帮其打开第二瓶白酒。聚餐结束后,朱某某骑电动车带李某某,中途换乘出租车回家。第二天,朱某某发现李某某意识不清,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两天后,李某某在医院死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某遂将一同参与聚餐的五人诉至赤壁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朱某某要求参与聚餐的五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五位被告对李某某有过劝酒、灌酒等影响其喝酒意志的行为,或明知道李某某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医院的死亡原因诊断亦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与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胡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与李某某共同饮酒时间较长,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被告胡某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芮某某敬了一杯啤酒,但其作为烧烤摊经营者和李某某的朋友,按风俗习惯礼节性敬一杯酒在所难免,亦属社会常态。如果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无法律依据且有悖社会常情,也不利于人们正常交往,故原告主张被告芮某某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其余三位被告虽也参与了本次聚餐,但并未与李某某饮酒,对李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应对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但其未控制饮酒酒量,其妻朱某某亦未进行劝阻,放任风险的存在,李某某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酌定,由李某某自行承担98%的损失,胡某某承担 2%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715元。本院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饮酒需适量,聚餐勿劝酒。饮酒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而同饮者或相关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聚餐喝酒千万注意!量力而行,不要随意劝酒、灌酒,陪酒也要格外小心,否则是要担法律责任的!



因喝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责任划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1. 强迫性劝酒:如果同饮者强迫他人饮酒,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或对醉酒者实施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工作期间饮酒:如果雇主放任工人在工作间隙饮酒,且未采取相应措施,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饮酒人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选择冒险行动(如酒后驾车),饮酒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3. 醉酒者意外身故:在醉酒后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下法院判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除非共饮人的过错特别大,否则共饮人如果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伙伴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4. 醉酒身亡:如果同饮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应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考虑到饮酒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健康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