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法院 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2014-03-18 17:11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审判绩效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审判业绩考评体系为依托,充分调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及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水平,扎实推进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均衡协调发展,根据最高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评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是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和审判、执行人员。对各业务部门的综合管理考核按本院制定的其他考评办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本院成立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决定有关考评工作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审判绩效的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考评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绩效考核坚持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坚持奖优罚劣、激励为主的原则;坚持科学量化、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年终综合考评与季度考评、日常分项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评每季度通报一次以年度考评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名次。

年度绩效考核期间为上一年的1221日至本年度的1220,季度考核期间依次类推。

第五条 考评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指标按照湖北法院内网确定的范围执行。考核采用简化方法计算,即单项指标满分值取全区法院同期单项指标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全区法院单项指标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全区法院单项指标最后一名的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庭室业务特点差异,单项指标不参与考核时该指标按满分计。

第六条 对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考评总分为100。考核内容为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及司法效果,共计十九项考核指标,其中司法质量有5项考核指标,司法效率有8项考核指标,司法效果有6项考核指标。

第四章 考评标准

司法质量指标考核(40分)

第七条  案件陪审率4分):案件陪审率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后同)。

第八条 上诉改判率10分):上诉案件每改判一件减0.5分,减至6分为止。

第九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15分):上诉发回重审每一件减1分。减至9分为止。

第十条 违法审判执行赔偿率4分):每一件减2分(考核数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案件质量评查得分(7分):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达到100%。合格以上的案件不加减分;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每件减1分。

   评查中发现的能够弥补的瑕疵未在三日内纠正的,按不合格案件计。

司法效率指标考核(30分)

第十二条 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要求法定期限结案率达到100%。每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

无扣除审限原因、延长审限情形,而超审限结案的,每件减1分。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适用率(3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十四条 结案均衡度4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十五条 当庭宣判率3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十六条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3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十七条 平均执行时间指数3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十八条 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率4分):案件信息录入要求及时、准确、细致、全面。信息录入不及时或录入出现较大差错,影响绩效或统计工作的,每一案一次扣0.5分。

第十九条 案件卷宗评查归档率6分): 要求已结的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及时送评归档,除上诉案件不送交评查外,已结案件送评归档率达到100%。送评归档率每差2个百分点,减0.5分。

审判业务庭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所结案件的卷宗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已结案件卷宗最迟不得晚于结案后的下月送评。没按规定每月送交评查案件并依照规定归档的,每一次减1分。

司法效果指标考核(30分)

第二十条 一审服判息诉率(4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二十一条  撤诉率4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二十二条 调解率6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二十三条 执行标的到位率3分):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该项指标全区法院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最后一名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二十四条 实际执行率5分):取全区法院同期第一名的分值为满分值,取全区法院单项指标最后一名的分值为0分,低于全区法院单项指标最后一名的分值的,为0分,不计负分;中间值同步得分。

第二十五条 信访投诉率(5分):由信访投诉数、信访未回复数和信访未化解数综合组成,由立案庭提供数据。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各业务部门的考评结果,将在公布前进行反馈,被考评部门可在三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复核。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有义务确保绩效考评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部门、该法官当年度的奖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审判、执行绩效综合考评结果纳入本院对各业务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之中,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运用或者作为单项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管办将根据省、市法院和本院工作重点对有关考评指标、权重和统计口径适时调整。(包括司法确认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规定不明确部分由本院审管办解释。重大理解差异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或审判、执行绩效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