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作出宣判

2021-08-02 09:33
来源: 赤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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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由赤壁市人民法院院长执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危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赤壁市车埠镇新世纪大道搭乘16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过程中宋某某以司机陈某之前拒载过自己,向陈某质问,遭到陈某否认后双方发生争吵,宋某某随即将手伸向驾驶室扯动方向盘,导致车辆晃动并迫使陈某紧急刹车。乘客汪某某因急刹车撞向车辆铁栏杆,造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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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主审法官指出,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呼吁广大市民应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耍个性,进而因小事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导致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