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春:
本院受理原告甘甜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