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赤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一行对原告赤壁市千岛湖船艇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船艇公司)诉被告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水湖管委会)不服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进行了回访。被告陆水湖管委会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告千岛湖船艇公司按照与被告重新签订的协议继续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陆水湖风景区旅游管理也呈现一片井然有序的气象。此案是赤壁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纠纷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10年7月30日,为规范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名胜区旅游船舶的经营行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陆水湖管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同意成立一家船舶公司从事陆水湖水上旅游运输经营,并与原告千岛湖船艇公司签订《陆水湖风景区旅游船舶客运经营权确认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被告暂按船费10%的标准对原告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自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2月,原告千岛湖船艇公司向被告陆水湖管委会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合计535724.5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缴款单或收款收据。2012年以来,原告千岛湖船艇公司认为被告陆水湖管委会收费标准过高,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行政庭受理此案后,发现此案涉及社会公共资源管理问题,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立刻引起警觉,专门委派业务水平高的法官办理此案,组织合议庭研究讨论,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件情况,时刻与中院保持沟通。行政庭副庭长祝晓兰接办此案后,认真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反复推敲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争议焦点,最终发现打开这把锁钥的关键就在: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但行政合同在内容上兼具行政性和民事性,究竟是适用民事规则还是适用公法规则,这在我国现行法律状况下仍是模糊地带,难以界定。
怎么办?祝副庭长与合议庭法官反复研究讨论:从审判效果上看,纯粹适用民法规则或行政法规则来调整均会出现不合理的结果或审判结果不佳的效果。另外,类似于本案,被告陆水湖管委会与六家公司签订了经营权确认合同,并分别收取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因此过于简单得出原告系被迫签订合同的结论,将不利于依法实现社会公共管理目标,亦不符合陆水湖风景区旅游规范、有序的管理要求,还有可能引来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对此,合议庭将研究出来的多种对策提交院审委会讨论,及时与中院沟通,确定最终解决方案,综合考虑民法和行政法规则,均衡考量各方利益。方向确定后,祝法官便开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好好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辨法析理,条分缕析,陈明利弊,帮助双方当事人站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建设的角度考虑问题。经过不懈地努力,当事人对整体案情有了一定的认识。8月17日,赤壁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陆水湖管委会向原告千岛湖船艇公司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法院继续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终使双方心悦诚服,握手言和,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案结事了不算了,进步不能有句号。作为赤壁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纠纷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对此院长徐红兵作了点评:“赤壁正处在改革大潮的潮头,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接踵而来。我们要切实贯彻十八大会议精神,做好十足的心理准备,立足审判,紧贴地气,分析把握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司法职能的合理拓展,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