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枫桥经验” 加强法庭建设

贯彻司法工作群众路线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2014-03-19 09:53
作者: 钟华岗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全面深刻阐述了党和国家科学发展的战略方略,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其中,习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把人民满意作为法治建设的新标准。我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应以弘扬“枫桥经验”,抓好人民法庭阵地建设为切入点,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指导思想。

一、弘扬“枫桥经验”,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群众路线是我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是我党致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法院工作也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才能能赢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实现各项工作的跨越发展。50年前的“枫桥经验”就是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基本内容,核心在于深入基层发动和依靠群众,实现矛盾就地解。“枫桥经验”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生活体现,是政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典范。因此,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是开展好党的群众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庭只有抓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沉下心,扑下身,贴近老百姓,切实为老百姓办实事,便捷群众诉讼,才能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好,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才能进一步凝聚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谱写中国梦赤壁篇章的强大力量。

二、 弘扬“枫桥经验”, 是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必然要求。赤壁建设强而优的中等城市,保障民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一个有利企业发展经营的优良法法制环境。弘扬“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实现地方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要求。人民法庭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新思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积聚正能量,发挥各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功能,变单一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为多元化解矛盾机制,依法、平和、理性地化解矛盾,使司法更加有效地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三、弘扬“枫桥经验”,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吹响了司法改革的号角,提出了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从过去的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变更,虽只有一字之别,但反映了治国理政方式的转型升级,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要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更加要求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更加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群众的特殊优势,运用好先行调解、巡回审判等方式,就地化解矛盾。这与“枫桥经验”的精髓“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一脉相承。

四、弘扬“枫桥经验”, 是发挥人民法庭功能的职责要求。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的前沿阵地。《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坚持就服教育,调解为主方针,也可使用判决或裁定方式,主要是调解和宣传、说服。弘扬“枫桥经验”是发挥人民法庭功能,加强基层法庭阵地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要把“枫桥经验”与加强赤壁的人民法庭阵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恢复和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把矛盾解决在田间地头;加强风险提示和诉讼引导,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让特困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坚持实施领导干部接访、法官带案下访等做法,开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听民声,顺民意,解民忧。

五、弘扬“枫桥经验”,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现实要求。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突显,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和要求更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只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责任和使命。习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冰冷冷的,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决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这就要求我们在调解和判决工作中,不能就案办案,要坚持法内无情,法外有情,多做解释说服工作,尽可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用真心赢得群众理解、满意。“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纠纷,正是解决这一突出问题,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措施。为此,我们要继承和发展好“枫桥经验”,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运用好先行调解,巡回审判等方式,力促矛盾就地化解。同时,将依靠群众,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的精髓运用于民商事审判和执行、信访工作中,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让司法公正深入民心。

六、弘扬“枫桥经验”,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内在要求。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些规定赋予了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弘扬“枫桥经验”已上升到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要求。它要求我们对“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应当做好先行调解工作,实践好“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