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赤壁法院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2021-11-24 14:51
来源: 赤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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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渔业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举措,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11月24日上午赤壁市人民法院联合赤壁市农业农村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在陆水湖办事处泉门社区六组沙场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共同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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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骆某某等3人在禁渔期间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刺网在赤壁市黄盖湖黄盖咀水域捕捞水产品44.69公斤一案。经审理后认为,骆某某3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其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处其3人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同时承担侵害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5327.44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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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上午在赤壁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及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共同见证下,放流鱼苗1车,本次生态补偿放流品种有鳙鱼、鲢鱼等,价值932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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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放流活动的开始,一尾尾鱼苗游进陆水湖中,丰富了陆水湖的渔业生态资源。赤壁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积极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力度,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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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受益,每个人都是践行者、推动者。赤壁市法院将依法审理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请大家自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切不可因小失大,触犯法律,将自己“捕”入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