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辉1995年进入赤壁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法警队、执行庭、官塘法庭工作过,一干就是12年,从书记员一步步成长为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负责赤壁法庭工作。从小受父亲影响追求正直的他,参加法院工作以后孜孜追求着自己的理想,不仅办好每一个案件,还不遗余力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一腔热血情系大众百姓,努力化干戈为玉帛,没有豪言壮语,只有一颗维护正义的心、一项项为民排忧的举措,一次次为民解难的行动,让法制的阳光普照辖区的每一个角落。在法庭工作期间,他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达到173件(次)以上。他一次次化干戈为玉帛,一回回调解纠纷,使当事人愁容变笑脸。据统计,仅2007年上半年,他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0余件,调解、撤诉结案40件,调解撤诉率达66%,基本实现无缠诉、无申诉、无上访。正因为他的指导基层人民调解业绩和经验,有力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纠纷,节约了成本,辖区的治安案件逐年下降,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信任。他多次受到镇党委和上级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成绩和荣誉来自于他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维护百姓利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而无私的奉献。
一、悉心开展民事调解,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让何文辉深切体会到许多案件本来起因简单,争议不大,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予以排解处理,却因为没有及时调停,使双方的矛盾激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稳定。而案件大量涌进法院也给审判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压力和麻烦。为此他一接到案件,首先想的就是“能否调解?怎样调解?”多年的实践工作,使他磨练出一套调解息诉的“看家本领”,即首先是要有公正的心态,不偏倚,不偏听,更不先入为主,要一碗水端平;二是要有真心、有耐心,要有“一而再,再而三”的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啃骨头精神;三是要灵活机动,达到既化解纠纷,又不使矛盾激化的“双赢”局面;四是要气足胆壮,该批评得就要批评,不怕引火烧身,不当老好人。他审理此案时,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情绪非常激烈,随时都有出现民事转刑事的可能。他当即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告诫,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然后再进行调解,合情合理合法地说服双方各退让一步,及时平息一场场一触即发的恶性斗殴纠纷。2006年秋,在接待一对闹离婚的夫妇时,经了解发现他们只是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恶劣,并非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何文辉一边安排干警热情招待,稳住这对夫妻的情绪,一边亲自去他们家里找到公公婆婆做工作,花费整个下午时间劝说他们二老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不要再挑拔是非,影响家庭团结。两位老人听完他的规劝,深感惭愧,主动跟着何文辉来到法庭,当面向儿媳赔礼道歉,终于使全家人和好如初,夫妻俩也主动撤回离婚诉讼,成功挽救了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二、强化民调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多措施并举指导人民调解
作为人民法庭庭长的何文辉,深深地懂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庭工作的一项职责,又是一项义务。为此,他在庭内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干警提高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有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因诉讼而支出的经济成本,特别是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如果民间纠纷及时化解了,还有利于防止事态扩大,防止矛盾激化。他妥善地安排好庭内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将庭内干警分片包干指导辖区内镇村组的人民调解工作,与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并将各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登记造册,互相留下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调解网络,使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涉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可随时通过电话联系。
“如果说人民法庭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的话,人民调解委员会更是保平安促和谐的前哨。”何文辉认为,民调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民调队伍的选配和培养是关键。为提高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让他们更好的服务群众奠定了基础,他自费购买了《人民调解委员应知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等指导调解的书籍,备案授课。利用空余时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为人民调解员讲解《婚姻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怎样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等有关知识,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办案质量。还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让他们学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范操作程序和调解工作方法,学习调解心理学、语言学,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办案质量,形成了调解员“在调解中学习,在学习中调解”的良性循环,
通过他的努力,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在法庭的指导下,成功地调解民间纠纷100多起,防止矛盾激化20余起,减少当事人经济损失10多万余元,减少了当事人因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大地缓解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压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提高民调组织工作能力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何文辉始终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一是运用审判手段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不缺位;二是运用审判地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不错位,认清自己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三是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时注意防止越位,不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
一是集中培训与个案指导相结合。调委会调解时,许多调解人员拿不准有关的法律问题,向何文辉请教,并邀请他到村里主持调解。何文辉一般在了解情况后,详细解答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意见,但婉言拒绝调解组织要求主持调解的请求,他说:“指导你们调解是我的责任,但案件还是由你们自己调解,遇到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打电话问我”。在何文辉的指导下,很多人民调解员独挡一面的能力越来越高,调解水平也越来越好。
二是巡回办案与指导调解相结合,提高民调人员实践能力。何文辉在办案中尽可能地巡回审理。一方面,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委托人民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请他们协助法庭调解。很多案件,法庭考虑到案情不是很复杂,当事人距离法庭又远,便委托当地调解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调解。期间,调解委员可以多次向法庭电话咨询,法庭均一一给予指导。
三是旁听审理与参与办案相结合。要求调解组织派员参加,在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观摩民事案件庭审的同时,该庭还经常直接让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的办理,力求在学习审判人员办案程序和方法上有所启发。他要求调解人员善于为纠纷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利用基层调解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熟悉纠纷来龙去脉、群众信赖的优势,及早介入,主动上门牵线搭桥,消除双方误解,引导互相谅解,促进相互理解,达到纠纷早日化解的目的。
四、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心里永远装着人民利益
“人民满意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这是何文辉经常说的一句话。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何文辉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所有发生了纠纷的当事人都要求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他们更多的是想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只要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地处理,他们不愿意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他们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解决纠纷。针对这一点,何文辉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中永远装着人民,不畏权势,不畏强暴,不管是下乡办理诉讼案件,还是开展指导工作,他都不忘到所在村了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听取基层调解组织对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为了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只要当事人和基层调解组织需要何文辉同志,他随时就会出现,从未推辞过。去年4月,法庭受理某工程队诉某建设公司拖欠4万元工钱一案。面对一百多因拿不到血汗钱而生存困难的农民工,何文辉潸然泪下,当即免除了他们的诉讼费并立即立案。他带领着干警,自掏差旅费,不远千里赶赴长沙交涉。经过连续五天四夜的说理调解,承包公司终于支付了工钱。工程队队长陈某手捧着4万元钱,感激得热泪直流,并执意要送给何文辉3000元作酬谢。何文辉却面带怒色地说:“我是一名人民法官,必须牢记我的职责,必须牢记党的宗旨。请尊重我!请尊重法律!”何文辉就是这样对党、对人民默默无私奉献着。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他常年奔波在乡村,但从无怨言,也从未叫苦叫累。艰苦的磨练,使他成了调解高手,他用自己的言行维护着法律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