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 | 赤壁法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2026-07-02 15:00
来源: 赤壁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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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壁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谭韵编写报送的《韩某、徐某、罗某甲、罗某乙与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这是赤壁法院案例第三次获评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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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D2026-161-1-001-476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3日,罗某受雇在亲戚余某经营的加工厂内进行竹子粉碎加工时因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余某已经先行支付了45000元赔偿金,但罗某亲属韩某、徐某、罗某甲、罗某乙认为赔偿不足,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激化。双方共同向属地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迅速统筹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分阶段稳步推进以下调处工作:


一、初期介入:稳定情绪,查明症结,奠定沟通基础。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调解小组先组织“面对面”调解,旨在建立基础沟通渠道。对罗某家属进行安抚与疏导:通过倾听家属诉求,对其失去亲人的痛苦表示理解,同时进行情理疏导,劝导家属保持冷静,表明调解将依法公正处理,推动问题解决,避免因情绪激动影响理性协商。对余某进行责任教育与资产核实:明确告知余某对其雇佣人员的伤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要求其正视问题,主动承担。同时,详细了解其履行能力,确认余某未购买相关保险,余某表示当前流动资金仅能筹集40万元但其名下拥有不动产,且在外有若干工程款尚未结算。调解员初步核实了相关财产线索,为后续方案设计奠定基础。


二、中期攻坚:法官指导,释法明理,界定合理范围。指导法官发挥专业优势,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阐明雇主责任,告知余某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余某作为雇佣者,罗某是在雇佣期间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余某应当积极赔偿,余某表示一定积极赔偿且愿意承担所有责任。通过结合法理、事理与情理的反复沟通,引导双方认识到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时考虑余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家属的合理诉求。经过协商,双方将赔偿总额确定为120万元。


三、后期突破:创新思路,梳理焦点,破解履约难题。赔偿总额确定后,支付能力成为纠纷实质履行的关键。调解小组转而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深入沟通。先向罗某家属客观说明余某当前的资产与债务情况,强调一次性支付120万元确有现实困难,重点介绍余某的不动产抵押意愿及未结算工程款的情况,指出这些是未来履行的重要保障。罗某家属在了解对方实际资产情况后,表示一定理解,但出于生活保障及尽快获偿的考虑,坚持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80万元。调解小组与余某进一步梳理其资产。余某透露其部分未结算工程款涉及与本地国有企业的合作项目。为增强其履约可行性,调解员协助其梳理情况,并在综治中心统筹下,与国有企业沟通,推动工程款的结算进程,为履行方案的实质兑现提供了关键的资金流预期。最终,双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余某向韩某、徐某、罗某甲、罗某乙支付包含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20万元;签订协议当天由余某支付80万元;因前期余某已先行支付4.5万元,剩余35.5万元由余某分期支付。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3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生命尊严与家庭基本生存保障。此类纠纷通常具有情感冲击强、赔偿数额大、责任认定与标准适用争议突出的特点。本案中,综治中心统筹相关部门参与化解,通过各司其职,凝聚化解合力。其中,法院通过释明法律规则、责任构成及类案尺度,为双方提供权威法理参考,有效引导协商回归理性轨道,促成赔偿金额共识。调解过程中,在责任方现金短缺但拥有应收账款的情况下,调解员主动核实情况,了解影响履行的关键财产线索,灵活转换调解方法,在综治中心协调下成功推动第三方结算工程款,为分期履行协议注入了关键资金流,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做到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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