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官塘法庭来了一个“愤怒“的当事人原告,一来就嚷嚷着说让法官要替他做主,说自己被骗婚了,请求法官帮他要回彩礼和过往花费。具体是怎样一回事呢?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原告罗某某经其弟媳介绍认识了被告张某某,认识后两人互生好感,原告在得知被告已婚的情形下,仍然与被告发展成恋爱关系。此后两人之间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原告希望被告能够离婚并与其结婚,从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为被告花费了部分款项,具体包括:微信红包转款13笔共计1124元,金额从10元至300元不等;帮被告起诉离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以及诉讼费用200元,上述费用原告有证据证明。此外,原告还诉称为被告购买金项链花费1445元;购买金戒指、金耳环花费3100元;购买裙子一条、羽绒服一件花费760元;为被告治病花费医疗费223.9元;车费300元;代被告支付的房屋租金400元、给被告现金100元,上述金额合计6083.9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经发生。2021年12月29日,双方关系闹僵,被告应原告要求在原告亲笔出具的12365元借条借款人后面签名。借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笔合计700元。(包含在微信转账记录的1124元之内)。因被告对原告还款的要求不予理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365元及利息。

一、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了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有明确支付借款的行为证明借贷关系实际成立。本案中原告有支付凭证的金额为7769元,其中1124元为10元到300元不等的微信红包,从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分析显然并非是借款,5000元律师费和200元的诉讼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购买的金首饰以及衣服,原告是出于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女方不存在骗婚行为。支付的现金借款也无相当的证据证明。支付凭证其实是两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期间为被告所支付的费用,并非借贷支出,原告没有对被告的支付借款的行为,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无相应的支付凭证证明,双方也没有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其诉求在事实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本案借条是被告应原告要求在原告自行书写的借条上签名形成。借条所具的金额是两人不正当交往期间原告的所有花费。虽然被告婚外以两性交往为条件从原告处获取财物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价值观,但原告通过让被告出具借条,并提起诉讼,意图将不正当交往期间的花费要回来的行为亦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12365元及利息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属于婚外恋情形下请求费用返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若证据不足则应当承担诉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另本案原告在明知被告未离婚仍然与其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违背了社会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法院是一个评判道理的地方,除了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更考虑判决作出产生的社会效果,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念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善良风俗也是我们判决做出的重要考量。对此,我们除了基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外,也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教导她,本次虽然赢了官司但在社会上却输了信誉与体面。望其今后能够洁身自好,莫要因一时的贪图小利而迷失自我。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要旨来源丨官塘法庭雷春
供稿丨官塘法庭熊雯
编辑丨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