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减免困难群众诉讼费执行费 司法人文关怀暖人心

2022-07-20 11:38
来源: 执行局

司法为民,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困。为推进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走深走实,创建“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近日,赤壁法院执行局依法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减免了诉讼费、执行费,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黄某某要翻修其厨房屋顶,雇请黄某雄做工。应黄某某尽快完工要求,黄某雄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邀请覃某共同做工。覃某中午饮酒后在翻修屋顶时脚踩在石棉瓦上致石棉瓦断裂,覃某从棚顶上掉下来而受伤。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栋作为雇主在安排覃某等人翻修屋顶时未能尽到安全监管义务,亦未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安全配套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石棉瓦顶棚结构不牢固,黄某某未尽到提醒义务。覃某饮酒后作业,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判定覃某与黄某某之间的责任比例为4:6。覃某各项损失72955.79元,由其自行承担29182.32元,黄某某赔偿43773.47元,扣减已赔偿的4000元,还应赔偿39773.47元。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发现黄某某年已七十,2014年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被评为低保户,妻子患有心脏病,2016年被列为精准扶贫对象,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黄某某东拼西凑借了2万元赔付给覃某,覃某了解到黄某某家庭困难情况后,主动放弃了剩余赔款,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 

考虑到黄某某的困难情况,执行干警告知黄某某他的情况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条件,并当即协助其填写了申请书,经审查核实材料、院领导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黄某某依法减免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黄某某对法院暖人心的司法服务,非常感激,称赞法院真的是用实际行动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赤壁法院立足工作实际,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落实诉讼费、执行费减缓免制度,减轻困难群众诉讼成本,加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将司法救助的温暖阳光撒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真真切切的为老百姓办实事、解急事、化难事,让其切实体会到司法为民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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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和司法救助。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探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况。

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